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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雄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43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雄斌,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雄斌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雄斌于2016年11月9日17时许,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江汉区唐家墩东方招待所二楼809室的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0.3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雄斌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雄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雄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雄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胡雄斌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雄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