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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小燕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燕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小燕,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洪宏波,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小燕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小燕及其辩护人洪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鲁小燕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金山路口时,因未系安全带而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莲前中队的民警张某2等人拦下。当得知执法人员蔡某正在执法POS机上打印行政处罚单据时,被告人鲁小燕伸手从执法人员拿在手中的执法POS机上扯下打印纸并撕毁。为阻碍执法,被告人鲁小燕又推搡上前劝阻的执法人员张某1,用手拉扯其身上的执法记录仪并踢踹其左腿。随后,被告人鲁小燕被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审查。以上事实,被告人鲁小燕在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张某1、蔡某、张某2、林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截图,提取笔录、病历材料、伤情照片、执法经过、被告人鲁小燕的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小燕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小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鲁小燕酌情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小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