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霞、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段增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06号申请人:陈霞,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万善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段增普,总经理。被申请人:段增普,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陈霞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段增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段增普银行存款28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段增普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