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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耐品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与朱振龙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耐品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朱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耐品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517号。法定代表人:荆悦,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振龙,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耐品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与朱振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振龙银行存款81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冬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