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金旺与李智远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旺,李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刑初117号自诉人李金旺,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人李智远,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自诉人李金旺以被告人李智远犯侵占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金旺以与被告人李智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金旺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金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小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