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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陈炳章与曾繁端、杨玉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章,曾繁端,杨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2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炳章,男,194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曾繁端,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杨玉琼,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执行陈炳章与曾繁端、杨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繁端在珠海农商银行糖厂支行80×××39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限额为21万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