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凌玉波,徐国明,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异4号申请人: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创意路199号东区B幢4楼009。法定代表人:张国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应文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法定代表人:应文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凌玉波,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国明,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法定代表人:罗张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文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凌玉波、徐国明、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刊登有债权转让公告的《浙江法制报》等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凌玉波、徐国明、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日作出(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之前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9954909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770078.38元;之后的罚息分别以24999093元、54600000元、1995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9.45%、9%、8.40%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之后的复利分别以953849.28元、2278376.28元、537852.87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9.45%、9%、8.40%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二、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三、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徐国明与凌玉波对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对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对1230-2014-09-13、1230-2014-09-14、1230-2014-09-1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计198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435189.60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19800000元、1098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有权以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经济开发区(庵东镇马中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00××35、00xx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慈国用(2009)第2xxx6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杭州湾新区房他证H2014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832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七、案件受理费279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448元,由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凌玉波、徐国明、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对其中85720.92元,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56575.81元连带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各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浙02执347号。2015年9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借款人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1230-2014-09-xxx,担保人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凌玉波、徐国明、宁波新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本息共计103814299.96元(其中本金99549090.87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转让基准日为2015年6月21日。2015年10月21日,双方在《浙江法制报》刊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公告包含上述债权转让内容。2016年9月1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本息共计111300558.58元(其中本金99549090.87元)转让给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6年11月1日,双方在《浙江法制报》刊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资产转让通知暨与受让方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公告包含上述债权转让内容。另查明,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4日。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公司发起人上海展澎投资有限公司、张国钦、马俊兰以公司名义委托宁波汇鑫永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竞买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3户债权资产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分别书面认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同时分别履行了通知义务。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绍兴展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浙02执34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柯亦武审 判 员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闫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言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