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董艳波与王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波,王树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550号原告:董艳波,身份号码,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被告:王树东,身份号码,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肇源县中医院职员,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原告董艳波诉被告王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董艳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负担25元,余款2125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