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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董艳波与王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波,王树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550号原告:董艳波,身份号码,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被告:王树东,身份号码,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肇源县中医院职员,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原告董艳波诉被告王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董艳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负担25元,余款2125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