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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威与被告毕宜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威,毕宜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437号原告:李国威,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淑清,社区推荐。被告:毕宜山,男,汉族,50岁。原告李国威与被告毕宜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国威于2017年4月6日以其与被告毕宜山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威以其与被告毕宜山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威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李国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