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20号原告:段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某1,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某2,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