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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20号原告:段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某1,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某2,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