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海霞、徐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海霞,徐洪涛,程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海霞,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苹苹,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审被告:程永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上诉人程海霞因与被上诉人徐洪涛、原审被告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程海霞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海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谷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