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破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破申15号申请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杰座广场109037号。法定代表人:赵渭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经审查,根据陕西衡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十三日出具的陕衡兴审字(2017)第086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申请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124,710,094.36元,负债总额为184,533,552。29元,资产负债率为147.97%,已严重资不抵债。201年3月10日,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其股东会议决议,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经审计,该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重整条件,其破产重整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呼延静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