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振森与王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森,王玉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781号原告:赵振森,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玉霞,女,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森与被告王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森撤回对被告王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荆保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