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4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4400杨龙与无锡尚裕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无锡尚裕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4400号之一原告:杨龙,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尚裕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8118988M,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法定代表人:顾静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龙,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与被告无锡尚裕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龙于2017年4��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无锡尚裕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尚裕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杨龙已预交),由杨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