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吕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吕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4555号原告田某某,女,1969年1月1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吕某某,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孙某某,女,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被告吕某某与孙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吕某某、孙某某从我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月利2分,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吕某某用长岭县巨宝山镇内长乾公路东侧,地号为0905023号、图号为4926.00-617.00,面积3181.16平方米作为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该笔欠款已逾期。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某某、孙某某给付欠款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还款,但现在没钱。被告孙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吕某某、孙某某在原告田某某处借款1000000元,并给原告田某某出具一枚1000000元借据,约定利率月利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吕某某、孙某某未返还借款,支付了2016年2月以前的利息。现原告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某某、孙某某给付欠款本金1000000元,并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2分支付利息。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等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孙某某在原告田某某处借款,其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孙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某、孙某某返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息给付。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吕某某、孙某某各负担6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