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白茂刚、梁振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茂刚,梁振恩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茂刚,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振恩,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计锋,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茂刚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 飞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