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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白茂刚、梁振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茂刚,梁振恩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茂刚,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振恩,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计锋,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茂刚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 飞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