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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清、鲁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春清,鲁素荣,王民,袁国良,孙国学,张俊林,李勇华,周澜涛,李永军,吕强,丁雪松,司楠楠,刘海龙,郭艳伟,仉国祥,刘艳霞,汤国彬,鲁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134-2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男,1984年10月20日生,满族,职工,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春清,男,1969年6月29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鲁素荣,女,1965年10月29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民,男,1969年12月13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袁国良,男,1949年11月10日生,蒙古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国学,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俊林,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勇华,男,1984年2月1日生,蒙古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周澜涛,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永军,男,1979年10月28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吕强,男,1959年9月23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丁雪松,男,1982年1月2日生,蒙古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司楠楠,女,1985年7月7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海龙,男,1981年3月23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郭艳伟,女,1978年10月6日生,满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仉国祥,男,1971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艳霞,女,1974年11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汤国彬,男,1987年9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鲁艳丽,女,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清、鲁素荣、王民、袁国良、孙国学、张俊林、李勇华、周澜涛、李永军、吕强、丁雪松、司楠楠、刘海龙、郭艳伟、仉国祥、刘艳霞、汤国彬、鲁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春清、鲁素荣、王民、袁国良、孙国学、张俊林、李勇华、周澜涛、李永军、吕强、丁雪松、司楠楠、刘海龙、郭艳伟、仉国祥、刘艳霞、汤国彬、鲁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9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45.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合计人民币17745.50元,由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温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