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02执2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柳州、何加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州,何加炬,黄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柳州,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何加炬,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东燕,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柳州与被执行人何加炬、黄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加炬、黄东燕名下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21号202、107的房产。上述查封的房产尚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