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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立生与罗文珠、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生,罗文珠,江辉,罗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14号原告:罗立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文珠,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江辉,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金发,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罗立生与被告罗文珠、江辉、罗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立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罗立生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立生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钭 扬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