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立生与罗文珠、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生,罗文珠,江辉,罗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14号原告:罗立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文珠,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江辉,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金发,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罗立生与被告罗文珠、江辉、罗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立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罗立生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立生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钭 扬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