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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燕,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