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与高运瑞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高运瑞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648号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住所地莒县招贤镇姚家泉村。负责人:孔凡会,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高运瑞,男,汉族,成年。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与被告高运瑞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