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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与高运瑞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高运瑞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648号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住所地莒县招贤镇姚家泉村。负责人:孔凡会,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高运瑞,男,汉族,成年。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与被告高运瑞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莒县繁惠牧业养殖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