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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某诉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乔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1223民初54号 原告:韩某,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告:乔某,住甘肃省宕昌县. 原告韩某与被告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判令被告赔偿我的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4日,被告将自家养的八九匹马放到我村阴林处我家地旁边吃草,没有人看护,有四匹马将我家地边的铁丝围网踩倒进入我家耕地内,将地里耕种的党参苗踩踏比较严重,约有半亩党参苗的地被踩踏损坏,致使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我发现后,我将被告的两匹马拉住,另外两头从围网逃走。我把两匹马拉到我家拴好,就到被告家将马踩踏我党参苗地的事告诉他,要他和我商议赔偿事宜,在协商无结果时,被告于11月15日凌晨两点左右,将我家大门砸坏,强行将两匹马赶走。为此我向110报了案,当地派出所也与15日中午到我家和地里进行现场拍照。后经车拉司法所调解,被告只答应给我赔100元,为此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现我向法院提起以上诉求,望贵院依法公平公正判决,支持我的请求。 被告乔某辩称,我家两匹马跑到原告党参苗子地里,踩踏了他的党参苗子属实,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我到原告的地里也看了,只有15个马蹄印子,我最多给赔偿20元。原告把我马扣住不给,我拉马时,并未砸门,他家的门是被我推开的。另外,他拉我家马时,我家其中一头马正胎马驹(指马怀孕),被原告打得也流产了,我要求原告也予以赔偿。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当地派出所在争议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和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党参苗损失大小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到底损失了价值多少钱的党参苗子,故本院结合被告的说法,酌情由被告予以赔偿,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铁大门损失问题,因被告当庭否认,而原告提交的几张照片又不足以证明其大门被被告损坏,故本院对其这一诉求无法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所种植的党参苗,系其合法的财产之一,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牲口,当管理不当,给原告造成损失时,理应进行赔偿。同时,在诉讼中,原告有义务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大小,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乔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当日一次赔偿原告韩某党参苗损失300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西平 审 判 员 刘萍 代理审判员 王玲 二Ο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