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与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87号申请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新区中通道18号。法定代表人:陈茂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煊亮,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1515号。法定代表人:叶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鑫,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安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评估报告,以其享有使用权的地号为3207031030030003000土地提供担保,并于2017年3月22日交纳了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障执行顺利进行为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或其提供的相当价值的担保财产(含案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西、中通道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国用(2012)第LY002308号;地号:3207031030030003000;面积:611751.5平方米)。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振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