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9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昌英、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英,蓝珍,江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968-3号申请执行人朱昌英,女,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蓝珍,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江勋忠,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朱昌英与被执行人蓝珍、江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朱昌英位于南康区XXX街道办事处XXX街XXX号房屋一间进行担保。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康民二初字第27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朱昌英位于南康区XXX街道办事处XXX街XXX号房屋一间。现本院(2015)���民二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朱昌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朱昌英位于南康区XXX街道办事处XXX街XXX号房屋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惠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