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单凯峰与萨茹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凯峰,萨茹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凯峰,男,达斡尔族,1968年8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萨茹拉,女,蒙古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88号单凯峰申请执行萨茹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萨茹拉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4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萨茹拉的牧民一卡通账户,2017年4月6日依法划拨122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标的款将继续从该账户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