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83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晖、XX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晖,XX谦,王富娟,王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83号之二十一申请人:徐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世曾,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谦。被申请人:王富娟。被申请人:王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晖与被告XX谦、王富娟、王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鲁0686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作为担保提供的其名下房产(证号:栖镇徐家洼村私房证字第203号)一处予以查封。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徐晖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故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上述房产的查封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徐晖名下房产一处(证号:栖镇徐家洼村私房证字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董秀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