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573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姚德贵与孔爱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贵,孔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573之1号申请执行人:姚德贵,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5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孔爱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5日,系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477号姚德贵申请执行孔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爱成银行无存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