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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邢书仁与靳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书仁,靳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858号原告:邢书仁,男,195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勋,系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帅,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邢书仁与被告靳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书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139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日下午,朱宾宪以调解原告与李曼丽纠纷为由通知原告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村委调解室,原告在调解室却遭到被告靳帅及李军的毒打,但公安机关只拘留了被告靳帅。原告因伤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肋骨骨折;2、肺挫裂伤;3、脑震荡;4、多处软组织损伤;5、多发腔隙性脑梗塞。2016年9月9日原告出院,期间医疗花费11128.5元。出院后被告一直不对原告予以赔偿,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联系方式也不能联系到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以致无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书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退回原告邢书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