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寿海与康乐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康乐县住建局、康乐县国土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寿海,康乐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康乐县住建局,康乐县土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01行初6号原告:马寿海。被告:康乐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青,该镇镇长。被告:康乐县住建局。法人代表:苏广斌,该局局长。被告:康乐县土地局。法人代表:韩廷麟,该局局长。原告马寿海不服被告康乐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康乐县住建局、康乐县国土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调解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寿海撤诉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寿海承担。审 判 长 冯小焱代理审判员 陈望临代理审判员 孙广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