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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7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万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佳达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万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佳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苏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德文,刘晓霞,林允湖,朱细莲,陶洲城,黄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741号之三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43389713。法定代表人:佘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该崇川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磊,男,该崇川支行职员。被告:南通万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北路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9269596N。法定代表人:林允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佳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5889640T。法定代表人:陶洲城,职务不详。被告:江苏苏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8369654B。法定代表人:周德文,职务不详。被告:周德文,男,汉族,1967年6月2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刘晓霞,女,汉族,1967年2月2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林允湖,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朱细莲,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陶洲城,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黄春玲,女,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佳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苏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德文、刘晓霞、林允湖、朱细莲、陶洲城、黄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574元、减半收取计257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087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海宁代理审判员  王永亮人民陪审员  徐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