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法定代表人黄定表。委托代理人叶余平,女,1976年3月7日出生,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杨秀微,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透支款6076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秀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杨秀微在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9日,本院将杨秀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4月6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标的1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50760.3元,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8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