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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902号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西路122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563172279M。法定代表人:张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龙,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艳芳,女,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