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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世才与赵立强、牟光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才,赵立强,牟光毓,刘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67号原告:李世才,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文海,大方县瓢井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赵立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牟光毓(曾用名:牟宇),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刘雄(曾用名:刘宏),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李世才诉被告赵立强、牟光毓、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世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由原告李世才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