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一治与陈延林、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一治,陈延林,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771号原告;颜一治,男,1952年1月9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被告:陈延林,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被告: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一治诉被告陈延林、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一治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颜一治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467元由原告颜一治承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