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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岸飞诉纪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岸飞,纪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岸飞。被执行人纪定军。上列申请执行人李岸飞与被执行人纪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利息63809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2000元、申请执行费7520元,以上合计5833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纪定军银行存款5833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辉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