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万元、麻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元,麻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20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男,1965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悦来镇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张万元,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麻秀红,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张万元、麻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张万元、麻秀红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二被告张万元、麻秀红负担。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