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庭意、厦门鸿祥轮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庭意,厦门鸿祥轮船有限公司,洪英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庭意,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鸿祥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英汉,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庭意与被执行人厦门鸿祥轮船有限公司、洪英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鸿祥轮船有限公司、洪英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庭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鸿祥轮船有限公司、洪英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5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960元、诉讼费5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蔡景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阿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