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民初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严婧翠与邓毅兴、陈永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婧翠,邓毅兴,陈永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290号之一原告:严婧翠,女,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告:邓毅兴,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告:陈永现,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严婧翠与被告邓毅兴、陈永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严婧翠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婧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严婧翠负担。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黄 友人民陪审员 李钊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泳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