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XX、杨风英、尹治文、丁翠翠、陈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XX,杨凤英,尹治文,丁翠翠,陈凤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4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艳、张文光,系公司员工。被告丁XX,男,1970年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告杨凤英,女,1971年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告尹治文,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丁翠翠,女,196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陈凤林,男,1959年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XX、杨风英、尹治文、丁翠翠、陈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秀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