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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临猗农商行诉被告樊某某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某某,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监2号原审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樊某某,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北连村*组。原审被告:杨某,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城西村*组。原审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樊某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临民三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熙卫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英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