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与郑州煌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郑州煌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452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瑞河机械租赁公司院内。负责人:郭顺利,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郑州煌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诉被告郑州煌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50元,减半收取3525元,保全费2437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承担。审判长 杨洪璞审判员 张 宏审判员 毛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