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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绍奎与孙玉荣、邹金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绍奎,孙玉荣,邹金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726号原告:董绍奎,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城县。被告:孙玉荣,女,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宁城县。被告:邹金绢,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宁城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兆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瑞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