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绍奎与孙玉荣、邹金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绍奎,孙玉荣,邹金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726号原告:董绍奎,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城县。被告:孙玉荣,女,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宁城县。被告:邹金绢,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宁城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兆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瑞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