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王田田、杨宝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王田田,杨宝玲,杨纪锋,张生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王田田,杨宝玲,杨纪锋,张生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王田田,杨宝玲,杨纪锋,张生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王田田,杨宝玲,杨纪锋,张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2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该行职工。被告:王田田,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杨宝玲,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杨纪锋,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生国,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王田田、杨宝玲、杨纪锋、张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为6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居 梅人民陪审员 吴 冰人民陪审员 朱守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