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谢长锋与谢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锋,谢国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98号原告:谢长锋,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谢国恩,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谢长锋与被告谢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国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长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29%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谢国恩因经商急需资金,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但是债务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一直没有还款,无故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4800元。经审理查明,谢长锋与谢国恩系同村人。2016年7月30日,谢国恩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谢长锋借款5000元,当日谢长锋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谢国恩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由谢国恩每月归还谢长锋500元,分十二个月归还。2016年8月,谢国恩归还谢长锋500元,后经谢长锋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底,谢长锋找到谢国恩,双方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谢国恩结欠谢长锋借款4800元,借款月利率为0.029%,分十二期归还,每月27日为还款日,还款金额为469元。谢国恩一直未按约还款,谢长锋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谢长锋自愿放弃谢国恩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谢长锋提供的借款协议、支付宝转账凭证,谢长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谢长锋与谢国恩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借款协议、支付宝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谢国恩未按约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限期清偿的违约责任。谢长锋要求谢国恩归还借款4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谢国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国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谢长锋借款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国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