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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王守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王守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534号原告王德新,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守芳,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0日,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王德新与被告王守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