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商荣恩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荣恩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荣恩,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宁津县,小学文化,系黄山市屯溪区香茗大剧院杂技演员,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荣恩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荣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商荣恩和同事一起在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独一味烤全鱼饭店喝酒吃夜宵。期间,商荣恩去韩某1、水某等人所在隔壁桌敬酒,要求韩某1、水某等人陪其喝白酒。因彼此并不认识,韩某1、水某等人未答应其要求,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商荣恩打伤水某并咬伤韩某1(经鉴定,韩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店家报警,黄山市公安局黎阳派出所民警储某接到报警后带领协警孙某赶至现场处警,初步了解情况后,将商荣恩带上警车,准备将其带至黎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途中,商荣恩在警车内不配合民警控制,咬了储某的左手臂一口,并用拳头挥舞,打了储某的左脸部和右胸部。协警孙某见状停车帮忙控制商荣恩,商荣恩又用拳头殴打孙某左脸部,造成储某和孙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荣恩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商荣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商荣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商荣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事件单、被害人储某、孙某的门诊病历、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受伤照片、人民警察证;证人水某、韩某1、邓某、张某、韩某2、凌某、徐某、曲某的证言;被害人储某、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商荣恩的供述和辩解;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荣恩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荣恩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商荣恩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商荣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商荣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荣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琚丹雅(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