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清苗、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苗,陈志明,林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陈清苗,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志明,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林苗玲,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清苗与被执行人陈志明、林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志明、林苗玲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清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志明、林苗玲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诉讼费3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 员( 张阿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