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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昊明与蒋加庆、刘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昊明,蒋加庆,刘宸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059号原告:郑昊明,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加庆,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刘宸瑜,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昊明与被告蒋加庆、刘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昊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昊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郑昊明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