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小明、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明,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明,男,1962年12月28日,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6083683。法定代表人:朱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28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