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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曾德贤与钟福基、钟菊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贤,钟福基,钟菊英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554号申请人:曾德贤,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钟福基,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钟菊英,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曾德贤与被告钟福基、钟菊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德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福基户在武平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兴贤坊)项目拆迁组的拆迁补偿金人民币25万元。申请人曾德贤以其所有的闽FD×××××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福基户在武平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兴贤坊)项目拆迁组的拆迁补偿金人民币25万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钟福基户在武平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兴贤坊)项目拆迁组的拆迁补偿金人民币25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曾德贤所有的闽FD××××别克牌小型轿车限制转让、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曾德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练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